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