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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