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