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