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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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