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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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