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