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