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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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