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