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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