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