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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