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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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