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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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