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界桩管理的依据: (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 (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 (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 (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 (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 (六)界桩登记表。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界桩管理的依据: (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 (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 (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 (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 (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 (六)界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