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