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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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