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