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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