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因过失造成界桩损坏的,过失人应当及时报告界桩所在地任何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因过失造成界桩损坏的,过失人应当及时报告界桩所在地任何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