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因过失造成界桩损坏的,过失人应当及时报告界桩所在地任何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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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