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负责管理界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聘请当地居民为界桩维护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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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