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移动、增设或者恢复界桩,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成果表和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