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移动、增设或者恢复界桩,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成果表和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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