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移动、增设、修复或者恢复界桩,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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