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移动、增设、修复或者恢复界桩,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