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九十二条

第七章 清理汇编

第九十二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按年度提出需要废止的规章目录,报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公布。 规章的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认为应当废止规章的,可以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废止规章的建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