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九十一条
第七章 清理汇编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一)上位法修订或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所规范的事项已由上位法予以规范的; (三)所规范的事项由新的规章予以规范的; (四)所规范的事项已实施完毕或者已不存在,规章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清理汇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一)上位法修订或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所规范的事项已由上位法予以规范的; (三)所规范的事项由新的规章予以规范的; (四)所规范的事项已实施完毕或者已不存在,规章无继续存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