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七条

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本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检查评价标准进行的具体分析; (二)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三)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建议,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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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