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六条
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18个月后,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进行检查,提出检查评价报告。 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评价方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18个月后,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进行检查,提出检查评价报告。 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评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