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五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对辖内实施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年度检查评价报告。 银监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全国的情况,对银监会上年度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年度检查评价报告。 对于重要的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提出专项检查评价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