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五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对辖内实施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年度检查评价报告。 银监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全国的情况,对银监会上年度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年度检查评价报告。 对于重要的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提出专项检查评价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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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