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三条
进行检查评价,可以使用以下方式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一)检查评价调研; (二)执法检查; (三)分析现场检查报告; (四)研究司法机关建议; (五)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六)立法解释和规章解释; (七)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意见;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进行检查评价,可以使用以下方式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一)检查评价调研; (二)执法检查; (三)分析现场检查报告; (四)研究司法机关建议; (五)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六)立法解释和规章解释; (七)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意见;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