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履行以下检查评价职责: (一)制定检查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检查评价工作; (三)研究分析社会评价信息; (四)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检查评价制度的业务培训。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机构法律部门的检查评价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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