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履行以下检查评价职责: (一)制定检查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检查评价工作; (三)研究分析社会评价信息; (四)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检查评价制度的业务培训。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机构法律部门的检查评价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履行以下检查评价职责: (一)制定检查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检查评价工作; (三)研究分析社会评价信息; (四)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检查评价制度的业务培训。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机构法律部门的检查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