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一条
检查评价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评价标准: (一)符合上位法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相互衔接一致,具有协调性; (三)结构和内容完整、明确,具有完备性; (四)可得到有效实施,具有操作性; (五)可促进银行业稳定和规范发展,具有实效性; (六)易于理解,普遍认知,具有普及性; (七)监管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贯彻实施,守法率高; (八)符合金融机构、公众和其他各方利益,认同度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