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八十一条

检查评价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评价标准: (一)符合上位法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相互衔接一致,具有协调性; (三)结构和内容完整、明确,具有完备性; (四)可得到有效实施,具有操作性; (五)可促进银行业稳定和规范发展,具有实效性; (六)易于理解,普遍认知,具有普及性; (七)监管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贯彻实施,守法率高; (八)符合金融机构、公众和其他各方利益,认同度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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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