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