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解释与咨询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银监会提出对银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要求。 要求对银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草案,送银监会法律部门会签后,报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公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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