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解释与咨询

第六十五条

规章解释草案经规章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银监会法律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后,由银监会法律部门提交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会发文形式公布。 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章的解释草案,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提交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会发文形式公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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