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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