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送银监会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起草部门报银监会负责人签署,以会发文形式公布。 规范性文件在银监会公报和银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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