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五十六条

修改规章的,适用本规定第三章和本章关于规章起草和审查的规定形成规章修订草案,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银监会令的形式公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在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过程中适用本章有关规章审查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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