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规章需要翻译外文参考文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银监会法律部门在审查时也可提出相关建议,由银监会负责人决定。 外文参考文本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会同国际部组织翻译和审定,翻译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业组织或人员予以协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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