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九条

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后,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复核。银监会法律部门复核无异议的,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银监会法律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提请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 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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