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银监会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银监会法律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问题、各方意见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银监会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银监会法律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问题、各方意见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