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银监会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银监会法律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问题、各方意见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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