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七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在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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