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一)规章未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四)有关机构对规章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充分协商的; (五)简单重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内容的; (六)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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