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三条

体系协调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规章是否与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相协调; (三)规章是否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 (四)规章是否与其他银行业规章协调、衔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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