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三条
体系协调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规章是否与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相协调; (三)规章是否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 (四)规章是否与其他银行业规章协调、衔接。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体系协调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规章是否与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相协调; (三)规章是否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 (四)规章是否与其他银行业规章协调、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