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四十二条

起草程序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起草是否已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二)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 (三)相关参考资料是否详实; (四)是否充分征求了相关机构或公众的意见; (五)对意见分歧是否进行了充分协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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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