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三十七条

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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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