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审查公布第三十七条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