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三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论证报告; (三)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四)调研报告、相关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所附材料不全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论证报告; (三)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四)调研报告、相关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所附材料不全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