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三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论证报告; (三)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四)调研报告、相关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所附材料不全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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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