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论证起草第三十四条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