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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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