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三十二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形成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起草过程;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制定目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 (五)解决问题的主要规定及其合理性、有效性分析;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形成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起草过程;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制定目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 (五)解决问题的主要规定及其合理性、有效性分析;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