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二十九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起草。 委托起草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委托起草方案,征求银监会法律部门意见后报银监会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银监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起草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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