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二十六条

规章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文可以分设款、项、目。内容复杂且条文较多的规章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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