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二十四条

规章设定监管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应当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当,并明确金融机构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规章设定的监管措施应当为实现监管目的所必需,并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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