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二十三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内设定具体法律责任;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法定权限自行设定。 规章设定法律责任的,应当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所违反的特定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内容。 规章不得设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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