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二十二条

规章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上位法的授权或者与上位法相冲突。 规章内容应当与银监会现行规章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相关规章协调和衔接。起草替代性规章的,应当在规章中明确废止被替代的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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