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进行起草前论证。起草前论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规章拟规范的主要事项;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方式,听取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意见; (三)通过国内外调研,收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了解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国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实践; (四)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 (五)论证有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性、协调性和操作性; (六)形成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论证事项、论证过程、对于论证事项的各方面意见、论证结论与理由,并附有关论证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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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