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负责起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内设部门的,由所涉部门商定或由银监会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综合性的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共同起草。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受托承担规章的具体起草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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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