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负责起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内设部门的,由所涉部门商定或由银监会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综合性的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共同起草。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受托承担规章的具体起草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论证起草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负责起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内设部门的,由所涉部门商定或由银监会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综合性的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共同起草。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受托承担规章的具体起草工作。